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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廊坊市华彩斯针织有限公司与许洪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华彩斯针织有限公司,许洪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廊坊市华彩斯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雷,经理。被告许洪讯。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华彩斯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洪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华彩斯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华彩斯针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华彩斯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洪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廊坊市华彩斯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增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大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