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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减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许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323号罪犯许平,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鄂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罚金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内刑减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2年7月31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呼刑减字第25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3个月(余刑执行至2027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罚金缴纳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平在服刑期间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改造,但财产刑数额巨大其仅履行1000元,综合其犯罪性质、在监狱平日消费情况、服刑改造表现等,对该犯减刑应适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平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26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