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有德与石瑾、赵国壁、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德,石瑾,赵国璧,马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40号原告马有德,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被告石瑾,男,汉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被告赵国璧,男,汉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林,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德诉被告石瑾、赵国壁、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有德于2015年2月10日以与三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有德自愿要求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马有德承担。审判员 李国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