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瑞红与苏也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瑞红;苏也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红,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苏也婷,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王瑞红与被执行人苏也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力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也婷的房地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苏也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291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黄德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