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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褚桃春与赵美云、李家富、谢兰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桃春,赵美云,李家富,谢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褚桃春,女。被执行人赵美云,女。被执行人李家富,男。被执行人谢兰芬,女。申请执行人褚桃春与被执行人赵美云、李家富、谢兰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通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美云、李家富、谢兰芬应连带赔偿申请人褚桃春人民币3006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经本院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赵美云、李家富、谢兰芬已履行15060元,尚欠15000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褚桃春于2015年1月27日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通海县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救助15000元,救助金到位,申请执行人褚桃春息诉罢访。现国家司法救助金15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褚桃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昌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