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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建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黄玉江、王守娟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建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黄玉江,王守娟,黄玉坤,郑金玲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7区。法定代表人:吴永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晓旭,客户经理。被告:吉林省建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法定代表人:王守亮,董事长。被告:黄玉江,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王守娟,女,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黄玉坤,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郑金玲,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建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黄玉江、王守娟、黄玉坤、郑金玲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玉江、黄玉坤、郑金玲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玉江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开发区蔚山路4399号新兴红旗嘉园小区A15[幢]108号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长房权字第10601453**号,丘地号:8-5/745-5,房号:108,建筑面积:1226.70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被告郑金玲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人民大街156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长房权字第20601761**号,丘地号:3-68/59-53,房号:309,建筑面积:224.17平方米的房屋;三、预查封被告黄玉坤所购买的,由长春市金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宽城区北人民大街东、九台路西、丙十五路北,项目名称:金质·融城一期,第B-23、24、25【幢】0【单元】134号房,丘地号:6-12/77-19,房号:134,建筑面积195.29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07229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尹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