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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二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曾因盗窃于2012年3月19日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2月22日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于2015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辩护人曹秋生,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4)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陈某及辩护人曹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于2014年8月份期间,先后至太仓市沙溪镇白云路新时代鞋服商场等地,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物品、现金共计人民币143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的行为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陈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陈某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陈某系初犯;3、被告人陈某盗窃数额不大。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陈某至太仓市沙溪镇白云路新时代鞋服商场,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单位太仓市沙溪镇新时代鞋服商场内的短袖衬衫2件、休闲皮鞋1双、长袖外套2件、运动鞋1双、短袖T恤1件、皮带1条,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37元。2014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陈某先后二次至太仓市沙溪镇老街小四川餐馆内,采用钻窗入室、翻抽屉等手段,共计窃得被害人宋某放在该餐馆二楼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其中一次盗窃人民币500元,另一次盗窃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处调取了短袖衬衫2件、休闲皮鞋1双、长袖外套1件,已发还被害单位太仓市沙溪镇白云路新时代鞋服商场。被告人张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奚某、宋某陈述;本案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证意见书;前科材料;被告人张某、陈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张某、陈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陈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被处以行政处罚和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此,采纳辩护人的相应意见,对被告人张某、陈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已扣除先前被羁押的三十三天)。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已扣除先前被羁押的三十三天)。三、责令被告人张某、陈某共同退出抵赃款人民币1011.4元,分别发还被害人。上述罚金、抵赃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其中罚金上缴国库,抵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朋朋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人民陪审员  李希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