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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桂阳与张德明、江明燚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阳,张德明,江明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104号申请人桂阳,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张德明,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被申请人江明燚,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近圣街。申请人桂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德明、江明燚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桂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德明、江明燚银行存款8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