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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刘绍明,曹青华与重庆市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绍明,曹青华,重庆市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绍明,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青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洪哲伦,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乐天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治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华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饶宗惠,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52号。法定代表人方健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汤健,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刘绍明、曹青华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忠县人民法院(2014)忠法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上诉人撤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刘绍明、曹青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绍明、曹青华申请撤回上诉系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绍明、曹青华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绍明、曹青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平代理审判员  程鸿声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