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张秋农、张嘉龙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122号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泰州市海陵区税务桥西街**号。法定代理人李悦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春树,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亚林,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农,男,1946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张嘉龙,男,1951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XX,男,1971年1月5日生,白族。被告杨凤英,女,1945年5月15日生,白族。被告张元农,男,1946年2月14日生,汉族。被告张国农,男,1948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联农,男,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张永农,男,1953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社农,女,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张丽华,女,1950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张明华,女,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第三人蒋锦凤,女,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张秋农、张嘉龙、XX、杨凤英、张元农、张国农、张联农、张永农、张社农、张丽华、张明华、第三人蒋锦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秋农、张嘉龙、XX、杨凤英、张元农、张国农、张联农、张永农、张社农、张丽华、张明华、第三人蒋锦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对被告张秋农、张嘉龙、XX、杨凤英、张元农、张国农、张联农、张永农、张社农、张丽华、张明华、第三人蒋锦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徐文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