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袁新同与程明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302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委托代理人柏富国,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苟良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川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