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杜祥峰与榆林市榆阳区白露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祥峰,榆林市榆阳区白露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634号申请执行人杜祥峰,男。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白露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小飞,系该矿长。本院在执行杜祥峰与榆林市榆阳区白露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榆市劳仲案字第1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杜祥峰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玖级工伤待遇共计114278.00元,执行费1610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白露煤矿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交纳了执行款114278.00元,并承担执行费1610元,该款已由申请人杜祥峰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榆市劳仲案字第1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