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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57号原告高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任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贾瑞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