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伯然、陈瑞娟与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然,陈瑞娟,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刘伯然,市民,现住昌黎县。原告陈瑞娟,市民,现住昌黎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冷实凡,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北山路千佛山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宝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然、陈瑞娟与被告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伯然、陈瑞娟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农行:帐号10×××02、82×××40)内存款12.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伯然、陈瑞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莉炜审 判 员 蒋红梅代审判员 赵瑞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