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鹅民初字第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查一平与华正国、翁芹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一平,华正国,翁芹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法鹅民初字第0411号原告查一平。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正国。被告翁芹芹。原告查一平与被告华正国、被告翁芹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丹俊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一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正国、被告翁芹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查一平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彩印厂,与其曾长期保持业务往来,由两被告向其购买艺术纸。截止2013年11月4日,翁芹芹出具欠条确认华正国结欠其货款97000元,此后华正国于2014年3月31日支付了5000元,并于2014年5月10日在对账单上补写了付款情况,尚余货款92000元未付。因其多次向两被告催款不到,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即付货款92000元,并承担欠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华正国、被告翁芹芹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华正国与被告翁芹芹系夫妻关系,华正国曾多次向原告查一平购买艺术纸,并由翁芹芹于2013年11月4日向查一平出具对账单一份,对账单载明:“截止2013年11月4日华正国结欠查一平货款玖万柒仟元整(¥97000.00)”。后华正国支付了5000元,并在对账单上载明:“2014年5月10日付款伍仟元。”余款92000元未付。因华正国、翁芹芹对欠款一直未予清偿,查一平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华正国向查一平购买艺术纸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由查一平提供对账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查一平与被告华正国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查一平主张被告华正国向其购买艺术纸,至今尚欠货款92000元的事实,由对账单和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被告华正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在对账单中对付款期限未予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自对账单出具之日起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现华正国经查一平催讨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现查一平主张由华正国承担欠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查一平虽主张翁芹芹与华正国共同经营彩印厂,但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但翁芹芹系华正国妻子,华正国所欠查一平货款成就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翁芹芹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查一平与华正国约定为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其与华正国为夫妻财产分别制,故华正国所欠查一平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华正国、翁芹芹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予共同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华正国、翁芹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查一平支付货款9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华正国、翁芹芹负担(华正国、翁芹芹负担的费用,已由查一平预交,查一平同意该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华正国、翁芹芹向其直接支付,华正国、翁芹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查一平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