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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敦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我院在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朱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某在甘肃敦煌农村合作银行西门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朱某在甘肃敦煌农村合作银行西门支行账号:370920817000XXXXXX,账号:6210610003701XXXXXX,账号:6210610003701XXXXXX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朱某在甘肃敦煌农村合作银行西门支行账号370920817000XXXXXX的存款2184元,账号6210610003701XXXXXX的存款1783元,账号6210610003701XXXXXX的存款2023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账号:2713036409024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栗飞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秦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