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谢冬香、张盼军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冬香,张盼军,张莎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谢冬香。申请执行人张盼军。申请执行人张莎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代表人赵尚年,经理。本院在执行谢冬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衡民一终字第5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部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广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