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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松柏与周剑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松柏,周剑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33号申请人高松柏。被申请人周剑锋,成人,(行香)朱甲自然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松柏与被申请人周剑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松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剑锋所有的位于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东2号句容市锋茂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保全金额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剑锋所有的位于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东2号句容市锋茂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保全金额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万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