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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8日作出的横劳仲案字(2014)第65号裁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赔偿申请人陈某某161418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232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将申请人杨某某、龚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015)横法执字第00065、00066号,(2014)横法执字第00435、00653号劳动争议四案合并执行,于2014年12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县支行的账户,并于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7日共划拨71万元至我院执行局账号,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领到案款161418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横劳仲案字(2014)第6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