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樊某某、雷某某、朱某某与王某乙、某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樊某某,雷某某,朱某某,王某乙,某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王某甲。原告樊某某。原告雷某某。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乙。第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樊某某、雷某某、朱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第三人某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乙在某某公司25.6%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樊某某、雷某某、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乙在第三人横山县方圆矿业有限公司名下25.6%的���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亚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怀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