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金财与李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财,李庆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0号原告王金财,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丁佐祥,系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友。原告王金财与被告李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书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财的委托代理人丁佐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财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5000元。被告李庆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2014年12月末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被告未出庭抗辩,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原告提供的欠条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庆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金财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