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承富与泸县荣安达物流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许承富,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江门镇。被执行人泸县荣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庭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2014)泸劳仲裁字第60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泸县荣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川09**挂、川E10**挂、川E10**挂、川E10**挂、川09**挂、川E09**挂、川E11**挂、川E10**挂、川04**挂、川E09**挂、川E07**挂、川E04**挂、川E421**号货车均系被执行人泸县荣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泸县荣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09**挂、川E10**挂、川E10**挂、川E10**挂、川09**挂、川E09**挂、川E11**挂、川E10**挂、川04**挂、川E09**挂、川E07**挂、川E04**挂、川E421**号货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温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