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田纪和与巨野县海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纪和,巨野县海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田纪和,居民。被执行人巨野县海利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仁海,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责人叶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田纪和等5人与巨野县海利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巨野县海利运输有限公司等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