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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韦立欧与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立欧,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韦立欧,女,汉族,1993年7月10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郭大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果,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巴县。法定代表人冯伟。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原告韦立欧与被告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韦立欧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韦立欧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立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韦立欧负担。审 判 长 涂 征代理审判员 熊 颢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倩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