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韦立欧与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立欧,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韦立欧,女,汉族,1993年7月10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郭大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果,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巴县。法定代表人冯伟。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原告韦立欧与被告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韦立欧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韦立欧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立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韦立欧负担。审 判 长 涂 征代理审判员 熊 颢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倩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