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德勋申请执行姚福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德勋,姚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姚德勋,男。被执行人姚福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姚福泉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姚福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姚福泉在南部县公路管理一局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姚福泉在南部县公路管理一局的工资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奇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