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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德勋申请执行姚福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德勋,姚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姚德勋,男。被执行人姚福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姚福泉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姚福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姚福泉在南部县公路管理一局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姚福泉在南部县公路管理一局的工资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奇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