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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乔英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英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46号罪犯乔英强,河北省新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09)无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英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乔英强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8月17日至2014年4月1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3年1月29日因盗窃被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英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