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卢加秋与淮安市甘露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加秋,淮安市甘露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卢加秋,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委托代理人徐传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甘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甘露生,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卢加秋与被告淮安市甘露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淮安市甘露物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中,被告称原告系由甘露生介绍至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北路五莲路上的一家名为“文峰超市”内整理垃圾,与被告公司无关;原告认可其确在被告所述的上述“文峰超市”内工作,工作地点在浦东新区,但表示在被开除前不久,其至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杨柳青路武宁路上的“乐天玛特超市”工作,且原告认为经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被告曾在2014年6月向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店租用一间办公用房,租用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故认为普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首先,现原、被告对原告的工作地点存在不同表述:原告称其曾在上海市普陀区杨柳青路武宁路上的“乐天玛特超市”工作过,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述的“曾在上海市普陀区杨柳青路武宁路上的乐天玛特超市工作”之事实,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普陀区之诉称意见,依据上述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本案中的管辖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根据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院认为,原告缺乏证据证明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在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被告淮安市甘露物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属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淮安市甘露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淮安市甘露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玮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