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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桦甸市金沙镇平和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逄建军、刘兰清结算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金沙镇平和村民委员会,逄建军,刘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金沙镇平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庆革。被执行人:逄建军,男。被执行人:刘兰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桦甸市金沙镇平和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逄建军、刘兰清结算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逄建军、刘兰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逄建军、刘兰清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计979,555.77元(2013年1月1日起利息另行计算)。2、被执行人逄建军、刘兰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50,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李逢珠代理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