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桦甸市金沙镇平和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逄建军、刘兰清结算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金沙镇平和村民委员会,逄建军,刘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金沙镇平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庆革。被执行人:逄建军,男。被执行人:刘兰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桦甸市金沙镇平和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逄建军、刘兰清结算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逄建军、刘兰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逄建军、刘兰清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计979,555.77元(2013年1月1日起利息另行计算)。2、被执行人逄建军、刘兰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50,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李逢珠代理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