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顾英俊与梨树县南泉凤翔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凤祥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英俊,梨树县南泉凤翔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凤祥,郭志勇,崔艳丰,徐双,孙继民,钟长林,董凤伟,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顾英俊,男,1971年02月14日出生,加拿大国籍,现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姜乐。被执行人梨树县南泉凤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凤祥,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凤祥,男,汉族,1959年02月27日出生,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郭志勇,男,汉族1970年03月11日出生,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崔艳丰,女,汉族,1966年03月21日出生,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徐双,男,汉族,1969年06月05日出生,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孙继民,男,汉族,1961年02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钟长林,男,汉族,1952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董凤伟,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就调解协议款项600000.00元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4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