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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中窑湾8号。法定代表人顾光元,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蕾、石钧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