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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史佳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佳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715号罪犯史佳伟,男,1994年7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前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佳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松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史佳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4日凌晨2时许在双辽市柳条乡柳条村北边公路时,抢劫货车车主李华宇现金200元。2010年5月10日23时许,在前郭县孤店乡道班西203国道上,将黑A475**号红色货车拦截后,抢走王学军现金3400元。2010年5月12日凌晨l时许,在前郭县浩特芒哈乡乌珠尔村附近,抢劫谭立军驾驶的黑B24**大挂车,因大挂车侧翻,四人放弃抢劫。2010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在长岭县集体乡政府东的公路上,抢劫三被害人1300元及手机三部。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劳动岗位极性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史佳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佳伟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