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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安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秋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安然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秋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285-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安然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斐。委托代理人:叶蕾。委托代理人:王小光。被告:宁波市鄞州秋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宏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安然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秋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安然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5元,减半收取3292.50元,财产保全费1211元,合计诉讼费4503.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安然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双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