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巴亚尔等两人与图门巴雅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亚尔,廉瑞增,图门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597-1号申请人巴亚尔,男,1973年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申请人廉瑞增,男,32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图门巴雅尔,男,1964年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0)翁民督字第65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萨格拉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图门巴雅尔在翁牛特旗联社格日僧信用社的账户(账号为XXXX)中的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zzzzzzzzz帐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武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