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5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曹桂荣与邢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荣,邢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313号原告曹桂荣。委托代理人赵亚锋,天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鑫。原告曹桂荣与被告邢鑫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曹桂荣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桂荣负担。审判员 刘继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