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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5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曹桂荣与邢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荣,邢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313号原告曹桂荣。委托代理人赵亚锋,天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鑫。原告曹桂荣与被告邢鑫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曹桂荣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桂荣负担。审判员  刘继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