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商初字第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石守红、石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石守红,石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0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徐敏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守红。被告石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石守红、石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辛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