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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商初字第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石守红、石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石守红,石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0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徐敏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守红。被告石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石守红、石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辛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