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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商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赵业成与赵业成、李秀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赵业成,李秀环,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12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2398号。代表人:冯建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成瑞华,该菏泽开发支行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建华,该单位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赵业成。被告:李秀环。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时代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亚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告赵业成、李秀环、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程相魁审 判 员  王洪娟人民陪审员  张双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邢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