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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孝发与王华军、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发,王华军,张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刘孝发。委托代理人:芦军,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军。被告:张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桑云,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波,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孝发与被告王华军、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孝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华军、张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孝发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15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0153.5元。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沙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