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418号原告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林世芳,经理。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456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经理。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78号3-5户。负责人徐华荣,经理。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376号内81号。负责人徐华荣,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0元,减半收取4985元,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