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立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黎水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立保字第7-1号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吴亚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资长,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月平,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黎水旺,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黎水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黎水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以上保全提供银行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黎水旺的银行存款,待后依法处理。以上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当事人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