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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荣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8月15日生于广西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古灶古南北街某巷某号门前,盗得被害人某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129元的台邦48v22寸电动助力车。二、2014年11月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禅城区张槎玉景园商业街某号铺“金向阳粮油购销部”门前,盗得被害人某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21元的银色广睿依兰公主-20电动助力车。三、2014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禅城区张槎下朗大道某号“中大家电维修部”门前,用自制工具盗得被害人某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43元的锂仕22寸蒙迪电动助力车,得手后即被车主被害人某某某发现。被告人王某骑车逃离,但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并被缴获上述被盗的电动助力车及作案工具套筒一个、六角钥匙两个。破案后,缴获的锂仕22寸蒙迪电动助力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某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车收据、销售单、发票复印件,锂仕、广睿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人某某某、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陈述,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禅价鉴[2014]707、708、709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9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缴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