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执恢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简卫东与吴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阳执恢字第359号简卫东申请执行吴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济阳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是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济阳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齐庆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