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终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建筑安装公司与卢金虎、王昊源、王跃强、李瑞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建筑安装公司,卢金虎,王昊源,王跃强,李瑞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49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铁刚。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金虎。委托代理人李树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昊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跃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公司。负责人王洪兆,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公司。负责人孙志,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X,职务总经理。上诉人新宇建筑安装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围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围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