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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子荣与龚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荣,龚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子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龚德荣,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子荣与龚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龚德荣拒不履行(2013)苍溪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龚德荣的银行存款二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冉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