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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文峰区麒麟喷绘雕刻部与安阳新艺博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波、邵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峰区麒麟喷绘雕刻部,安阳新艺博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波,邵晶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文峰区麒麟喷绘雕刻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德生,男,1940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彦江,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新艺博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茹,职务经理。被告于波,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邵晶,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原告文峰区麒麟喷绘雕刻部诉被告安阳新艺博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波、邵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峰区麒麟喷绘雕刻部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于波、邵晶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人杨杰自愿用其名下豫EU16**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文峰区麒麟喷绘雕刻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杨杰名下小型轿车;二、冻结被告于波、邵晶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卢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