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庄宇与被告周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宇,周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庄宇。被告周艳芳,个体业主。原告庄宇与被告周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宇与被告周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宇于2015年1月26日以被告周艳芳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