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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91号原告李某某,女,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同居生活,2013年12月16日办理登记结婚。2013年6月7日生一女儿王丹。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被告又隐瞒在婚前与她人同居的事实,导致婚后没有共同语言,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被告好逸恶劳,挣得极少数钱也不交给原告,致使原告母女生活极其拮据。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诉讼费双方共同负担。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始终很好,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原告诉讼理由不充分,请求驳回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婚姻登记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登记时间。被告王某某未提交证据。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为原告提交证据属实,但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为有效证据并应予采信,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破裂。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庭陈述和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确认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7月同居生活,2013年6月7日生一女儿王丹,2013年12月16日办理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与被告离婚,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实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主张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祖洪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衣姗姗郭跃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