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侯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军,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振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