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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396-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2001年5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女,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胡某在的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新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陶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钱珊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