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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卢享齐、卢磊、潘振东与何爱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享齐,卢磊,潘振东,何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卢享齐,男,汉族,1947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卢磊,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潘振东,男,汉族,1958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何爱明,男,汉族,1957年11月24日,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川凉中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何爱明在四川玉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股份,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决定依法对何爱明持有的四川玉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爱明持有的四川玉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1%的股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庚执行员 王天民执行员 马桂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