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喜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喜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91号罪犯刘喜超,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保刑一初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喜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喜超及其同案被告人刘红亮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0)冀刑四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刘喜超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喜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原犯抢劫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喜超及其同案被告人王盛彪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1)冀刑四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喜超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26日至2014年10月2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喜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微信公众号“”